电动车亟待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
从交通管理这个更大的层面上说,国家有关方面更应该制定一个电动自行车的通用国家标准。这个标准,对生产厂家、销售店家、骑行人来说,具备强制性,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则是一种执法依据。
发生在深圳的“史上最严厉‘禁摩限电’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严重依赖电动自行车的快递业,首当其冲引发关注。国家邮政局官网 日前披露,该局已组织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等单位,完成国家强制性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对外征求意见中。
这条消息甫一披露,就招致吐槽无数。批评者认为,国家邮政局不适合制定这个标准,“快递三轮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15km/h”的规定更是奇葩得 要命。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邮政局给仅用于快递业务的电动三轮车制定技术标准,我认为是可以的。而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跟绝大多数网民的意见一致,不超过每 小时15公里的车速要求,简直就是痴人说梦。不知道国家邮政局的官员们究竟是生活在木牛流马的古代,还是生活在当今的游乐园里。
早在1999年,有关方面就形成了一个《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但是这个文件只是一个行业 标准,并非出自国家行政部门或立法机关的强制性规范,因此它其实只是废纸一张,几乎没有生产厂家拿它当回事,我们在街面上也几乎看不到正常行驶时速在20 公里以下的电动车。
由于近几年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速过快,再加上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也普遍超标,其对道路资源日益大幅度占用及对机动车和行人所构成的交通事故隐 患,越来越令城市管理者头痛。深圳的“史上最严厉‘禁摩限电’整治行动”,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实施的。只是该行动太过雷霆万钧了,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弹和批 评。但无论怎么说,电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见缝插针快速行驶,带来的风险太大,交通事故发生率也确实较高,必须加以整治。至于整治的方式,则可以商榷。
最好的方式,还是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首先从生产环节这个源头上对电动车的“狂野”实施釜底抽薪式的治理。仅仅在街面上对那些合法购买而来的电 动车实施禁行,乃至对作为公民私产的车辆实施“查扣”(实际上是罚没),这样的整治确实师出无名,有违法之嫌,效果上看也是事倍功半。
前面说了,国家邮政局有权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至于其对时速的奇葩规定,另当别论),但是从交通管理这个更大的层面上说,国家有关方面 更应该制定一个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三轮车、老年人电动车、残疾人电动车等)的通用国家标准。这个标准,对生产厂家、销售店家、骑行人来说,具备强制性, 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则是一种执法依据。
电动车目前的乱象,不是电动车自己的“原罪”所致,纯属管理滞后之果。原先那个《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首先它不是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次它对时速和整车质量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合乎绝大多数人的预期。被弃之如敝屣,并不令人意外。
即便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也要多多考虑合理性因素,不能仅仅是出于方便管理的需要,就给出苛刻的要求和条件限制,令法规实际上无法实施。希望国家 交通、公安、邮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电动车通用规范和管理办法,使之成为公民守法、权力部门执法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