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亮相:一次迟到了八年的修正
1月6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6日,并将在今年年内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曾作为汽车流通领域“基本法”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在饱受争议十年后即将寿终正寝。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示了要积极发展电商销售模式,放开配件销售渠道,以及非强制性放开渠道形式的建议。同时作为对经销商独立运营权的保护,规定整车厂商不得实施压库、搭售、限制经营其他业务等多项长期为业内诟病的垄断行径。
不过,业界在鼓掌欢迎新《办法》终于亮相的同时,也不得不感到遗憾:如果放在一年前亮相,这份文件是有一定改革意义的,至少明示对创新趋势的支持态度,并对当时鼎沸的经销商举旗反抗事件起到有效的缓和作用。
但过去一年间,在消费者需求和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催化下,市场已经内生裂变,原有的矛盾已经通过电商、O2O等模式得到化解,经销商业态的多样化、售后配件的多渠道化、厂商对经销商的松绑也成为常态。这也是过去一年中,没有人再去关注这部难产的《办法》为何再无下文的原因。
事实上,对于这份修订稿来说,一年的时间并不算长。老《办法》于2005年推出,因为导致整车厂与经销商矛盾频发而在2008年便传出将被修订的消息。但由于涉及复杂利益链条,修订稿一再难产,业界一等就是八年。
“需求是第一大动力,从这点来说,政策已经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参与新《办法》内部意见征询的汽车流通业业内专家姜山(化名)指出。
“雪藏”一年再出炉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汽车销售模式多样化的鼓励。“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电子商务”等都出现在“鼓励建设”之列。
新《办法》同时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意味着4S店模式作为唯一授权销售形式的时代彻底结束。经销商不再需要重金建设前店后厂的全功能经销店,取而代之的是汽车展厅、汽车超市等更为精益的形式。
第二点修订聚焦于近两年广受关注的汽车配件销售渠道的垄断问题,按照新《办法》,“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同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
与以上两点相比,更有意义的改变被认为是大幅削减了整车厂商对经销商的经营干涉。新《办法》列举了9条整车厂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的行为,包括不能压库和搭售、不能制定销量目标、不能让经销商承担广告宣传费用等。
但在“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一条中,加上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这被认为完全抹杀了该条细则的功效。整车厂商完全可以通过“不签约”威胁逼迫经销商重回原有的话语权弱势地位。
此外,在对经销商的授权期限上,新《办法》更改为“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同时,对于整车厂商单方面解约的,新《办法》要求其必须回收经销商的设备和库存车辆及配件。这也解决了整车厂商一纸解约通知书,经销商数百万投资一去无回的风险。
总体而言,新《办法》与2014年底就曾曝光的《办法》征询意见稿内容大体相符。不过,在苏晖看来,仅有“建议”、“鼓励”力度的条款难以起到约束 目的。以“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为例,他认为,“只要求‘提醒和说明’,没有强制性的法规跟进,这相当于 把风险抛给了消费者,让消费者去分辨是否原厂件。这种规定太模棱两可了。”
再度滞后于市场的尴尬
“能够推进到公示阶段,确实是进了一大步”,苏晖坦言。因为距离上一次相关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讨论新《办法》细则已经又过去一年。2014年底,经过数轮讨论的新《办法》即将出台几乎成了定论,但最终又石沉大海一年。业界观点认为,如何处置新《办法》已成为商务部一大难题。
“我得到的消息是,很多政府部门建议废掉这个《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姜山坦言,“但对经销商而言,出总比不出好,早出却比晚出好。”
在姜山看来,行业政策要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但新《办法》这个时候推出,却比一年前更加滞后。过去一年中,经销商业态的多样化已经形成,汽车销售和 服务后市场的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车市低迷导致汽车厂家纷纷重新调整与经销商的关系。汽车市场的几大矛盾已经由市场自己逐步化解。新《办法》的推出只是对 这一进程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