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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永锋:别让同质配件成为一场闹剧?

文章来源: 添加人: 更新时间:2015-12-31

    2014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保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这是部委首次提出“同质配件”的概念。

    2015年8月8日起要实施的交通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其中第三十一条的新增款中提到了“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这是部委首次对“同质配件”下的定义。
    从交通运输部的这个规定,“同质配件”已经被“落地”且在网上推广。然而对究竟什么是“同质配件”的认识,最近业界有些不同看法,并认为其概念比较模糊,甚至有失偏颇。在上千种维修配件中,如何确定各种配件“同质”的可核定质量指标?也可能为日后认定中的腐败问题埋下伏笔。我们抛开“同质”及“同质配件”概念及认定的范畴不谈,仅从与汽车相关的“同质”及“同质配件”商标及知识产权的角度来探讨,真的不希望轰轰烈烈的部委推广的同质配件政策成为一场闹剧。
    “同质”是玉环信品机械有限公司在第7类(机械设备)、第12类(交通运输)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已于2015年11月4日颁发了注册商标证书。“同质”在第七类注册号为:15446452,全面保护0738、0742、0743、0749、0750等五小类,注册的主要产品:汽化器供油装置,自动操作机(机械手),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万向节,轴承(机器零件),联轴器(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减震器(机器部件);在第12类的注册号为:15446685,全面保护1202、1211两个小类别,注册的主要产品:陆地车辆连接器,汽车底盘,陆地车辆联动机件,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用扭矩变换器,陆地车辆传动轴,轮毂箍,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运载工具用轮毂。同时,玉环信品机械有限公司又在第6类(五金金属)、第7类(机械设备)、第11类(家电)、第12类(交通运输)、第17类(橡胶制品)等五类中提交了“同质配件”商标,目前国家商标局已受理,正在注册审理中。
    “同质配件”是北京汇通源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在第16类(文化用品)的注册商标(2015年11月27通过初审,正在公告中,正常情况三个月后将颁发注册商标证书),注册号:16013541,全面保护1606小类别,注册的主要内容:报纸,期刊,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海报,书籍,新闻刊物等。
    无独有偶,上海镁蒂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在第35类(广告贸易)、第42类(科研服务)上提交了“同质配件网”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已受理正在审查中。同时,四川亨宜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在第1类(防冻剂,制动液等)、第3类(清洁制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等)、第4类(润滑油、发动机油等)、第9类(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第11类(汽车灯、灯泡、汽车发动机预热器等)、第17类(离合器垫、汽缸接头、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等)、第35类(广告贸易)、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橡胶轮胎修补等)等8个类别上提交了“同质”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也已受理且正在审查中。
    我们知道,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使用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禁止权、设立抵押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等八大权利。据此,玉环信品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在注册的汽车配件中享有“同质”的专用和独占权,北京汇通源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书籍、新闻刊物中享有“同质配件”的专用和独占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由此判断,我们在汽车配件行业中天天讨论、媒体大肆推广,拟推出“同质配件”手册等行为是不是涉及侵权?无论是谁先提出同质配件的概念,但在法律上以注册商标为准。《商标法》明确规定: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这样不禁要问,我们推广的同质配件从知识产权上是否站得住脚?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合法权利?是否需要停止侵权?这样轰轰烈烈的“同质配件”推广活动是否真的成为了一场笑话?
    2015年12月1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意见明确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到2020年,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国际竞争的知识产权新优势,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那国家交通运输部提倡的同质配件是否侵权值得商榷,如侵权是否改名也值得关注。
    如果国家部委要在汽车行业内推广“同质”、“同质配件”,就应该协调国家商标局不予受理或注册此类商标,我们不能排除上述公司申请“同质”和“同质配件”商标注册有搭十部委出台新政策便利的合理怀疑。但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企业成功注册此商标,行业中推广“同质配件”就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国家在大力推广的涉及到整个汽车配件行业未来利益的大好事,很有可能变成了为某个企业宣传的广告,甚至有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本来是一个规范行业的一项利好政策,但由于汽车行业九龙治水,部委间缺乏沟通,反而出现了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且行且珍惜,真的不希望同质配件最终成为一场闹剧。

 
 
中国汽车汽配用品行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乔永锋
 
   乔永锋同志   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为吉林省优秀毕业生。自1996年进入汽车行业近20年来,在中央及地方媒体上发表文章1500余篇,共发表文字累计达800余万字。曾担任《汽车信息》杂志社社长、总编辑;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团委书记、信息经理;中华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专职副秘书长,全国汽车配件市场联合会专职副秘书长、《中华汽摩配》杂志总编、《中国汽配报》总编、《中国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行业年度报告》主编等领导职务。
    自2008年至今,现担任中国汽车后市场总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汽车汽配用品行业联合会(中国汽车服务业总商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汽车配件用品市场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汽车润滑油商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顾问、国机集团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部长、中国汽车配件用品行业总评榜组织委员会常务主席、《中国汽配市场》杂志总编、《中国汽配用品商报》总编等职务。
    从事汽配用品行业多年来,曾多次出席行业高层论坛(峰会)并发表主题演讲,以其睿智的眼光、独到的视角、犀利的文字、深刻的分析,积极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摇旗呐喊,为促进中国汽配流通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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