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网站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原《管理规定》做了十处修改,包括车主可自主选择维修保养地点、建立配件可追溯制度、 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生产企业有义务公开车型维修信息等。此举将有利于打破汽车后市场领域内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的垄断地位,建立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务体 系,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售后服务。
日前,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原《管理规定》做了十处修改,包括车主可自主选择维修保养地点、建立配件可追溯制度、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生产企业有义务公开车型维修信息等。
去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修改《管理规定》体现 了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视,也是《指导意见》的进一步政策落地。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修改后的管理规定已于8月8日起开始 实施。《管理规定》的修改,将有利于打破汽车后市场领域内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的垄断地位,建立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 售后服务。
“指定维修”成为历史
修改后的《管理规定》中新增的一条款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虽然此前的《管理规定》中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不过,“指定维修”现象一直存在。此前,汽车生产企业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往往指定4S店来进行维修保养,而4S店也常常宣扬“若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因此,即使价格更高,消费者也必须选择在“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新的《管理规定》实施后,“指定维修”有望成为历史。此外,除了召回、质量“三包”责任外,消费者还可自由选择维修地点。
建立配件追溯制度
当前我国汽车后市场品质良莠不齐,对于消费者来说,最担心的是在维修保养中用到质量不合格的配件。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提出,要建立配件追溯机制,以解决消费者对配件质量的担忧。
《管理规定》中关于配件的要求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 留存配件来源凭证”。这样一来,不论是在4S店还是路边店维修,所使用配件均有可追溯的来源,杜绝了“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管理规定》的修改中,增加了“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规定,还明确了“同质配件”的定义。《管理规定》指出,“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其实,在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了“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 件;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管理规定》中对“同质配件”定 义的明确,将更加有助于破除维修配件的渠道垄断。
维修技术须公开
在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领域,除了配件的质量外,维修企业的技术水平也令消费者担忧。因为一些品牌的核心维修技术是未公开的,因此,品牌授权的维修点一直处于垄断地位。
不过,在去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就曾提出,“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确保在用汽车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达标”,其中还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 上市时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
此次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时,有关方面再次提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中国工业报记者发现,在今年2月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维修信息公开的规定为:对于乘用车和客 车,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2008年7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货车,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 2015年1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时间要求比《指导意见》中有所延后,且该办法至今仍未正式发布。而在《管理规定》中对 于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也只规定企业“有义务”来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整车厂能否充分主动公开信息还值得考量。因此,想改变整车厂商对汽车维修技术性信息 的垄断,并非易事。
此次对于《管理规定》的修改还细化了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的相关要求,比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以 及“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等。
显然,汽车维修电子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为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奠定了基础,让汽车维修服务更加透明,有助于维修技师了解机动车的整体状 况,同时也成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有效手段和依据。
据悉,《管理规定》中还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纳入了责令整改和予以通报的行为之列。
此外,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企业乱收费现象,《管理规定》对维修收费的要求也做了修改,比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