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能源汽车购置地补申请注意及各省市地补政策
对于2017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特别注意如下:
1、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本地市级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
2、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4、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地方政策存差异)
5、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地方政策存差异)
2017年新能源汽车国补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文件精神。
对于乘用车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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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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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乘用车 |
2 |
3.6 |
4.4 |
/ |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
/ |
/ |
/ |
2.4 |
针对纯电动车新增的3条新规定
1. 纯电动乘用车 30 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 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 90Wh/kg,对高于 120Wh/kg 的按 1.1 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 ≤ 1000kg 时,Y ≤ 0.014 × m + 0.5;1000 < m ≤ 1600kg 时,Y ≤ 0.012 × m + 2.5;m > 1600kg 时,Y ≤ 0.005 × m + 13.7。
2017年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贴
2016年12月29日,2017年新能源国补政策已发布。各地方补贴政策及其他配套政策的滞后发布已成为常态,截止目前,北京、山西、西安、甘肃、江苏、天津等省市明确了2017年补贴标准。
闲话怪象:广州新能源汽车销售仍在沿用2015年补贴政策;福州现在居然使用1:1的方式在补贴,2017的补贴新政不是已经明确规定地方补贴不得超过国家补贴的50%了吗?
北京:按国标50%补贴
2月17日,北京市科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补贴,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山西:按国标50%补贴,取消省级推广应用补贴
3月7日,山西省财政厅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同时,取消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3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外披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新能源汽车不受冬防期市区道路限行等交通管制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给予通行便利,不受市区道路限时限行的交通管制限制。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管辖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甘肃:省级按35%补贴,市县按15%补贴
4月10日,甘肃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2017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江苏:纯电动乘用车补贴0.9万
4月11日,江苏省经信委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乘用车补贴0.9万,客车最高补贴5万,专用车补贴为1.5万。燃料电池乘用车/客车/专用车分别补贴5万、10万、7万。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明确补助标准按国家同期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的70%,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补助政策和标准每年随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4月28日,天津市财政、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下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按照国家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新能源客车按照国家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
上海:2016补贴政策继续有效,新政即将发布
2月19日,上海经信委官方微博表示上海现行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等事宜的通知》在2017年继续有效。
关于具体补贴政策也会尽快调整后发布。
宁波: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
《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显示,2016年纯电动公交(包括超级电容纯电动公交)按照中央与地方1:1比例进行补助;其它客车最高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进行补助。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含增程式)(物流、环卫、工程)和货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进行补助,每辆车补助最高2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助,续驶里程100km≤R<150km的纯电动乘用车补助1万元,150km≤R<250km的纯电动乘用车补助2万元, R≥250km的纯电动乘用车补助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1万元补助。微型车(2座)按此补助标准50%进行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与地方1:1比例进行补助。
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
芜湖: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2020年)》明确,2016年对纯电动乘用车按续驶里程补贴1万元/辆-2万元/辆。物流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30%的比例给予市级配套补助,市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辆。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青海:按国标50%补贴
青海财政厅、商务厅和经信委联合印发的《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明确,2016-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比例补贴。
内蒙:按国标50%补贴
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内蒙古对在自治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购置补助。
吉林:按国标50%补贴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2016.8-2020年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即:按照国家与省级1:0.5比例进行补贴。
湖南省发布《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2020年,湖南省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目标任务为15.6万辆。
对购置使用新能源客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一次性购置30辆以上新能源客车且用于租赁运营的非公交单位,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专用车的,通过给予放宽限行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深圳:制定中
深圳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小组主任助理陆象桢则表示,目前深圳市的补贴政策正在研究制定当中,会尽快落地。虽然深圳市地方补贴政策尚未正式出台,不过深圳市本土企业已开始按照扣除国家补贴的1.5倍标准来制定其电动汽车的售价。
文章来源: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