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晖:关于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综合分析
苏 晖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理事长
2017年已经过去了三分之一的时间,汽车行业、汽车市场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历经12年的讨论修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了(简称新《办法》),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汽车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评论如潮,可见新《办法》对社会影响力之大。也反映出汽车行业、汽车市场非常希望变革,非常希望改革,非常希望创新,非常希望实现历史性的转型升级。如何看待、如何评价、如何实施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我们汽车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现将学习新《办法》和参加研讨会的体会和分析意见做一下交流,供参考。
➤(一)关于新《办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分析
➤(二)关于新《办法》的现实意义分析
➤(三)关于新《办法》的主要影响方面分析
➤(四)关于当前汽车市场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
➤(五)关于应对的若干建议意见
一、关于新《办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分析
(一)关于政府部门对新《办法》的出台背景表态
商务部召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作出重要部署。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汽车流通体制改革,在促进新车消费、活跃二手车市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促进老旧车报废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4月5日,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2017年第1号令,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这是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制订《管理办法》受到了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都给予了积极支持和配合,商务部也充分听取了汽车流通企业、生产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采纳了相关意见。
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
新《办法》包括总则、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六条。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5年商务部等3部门出台《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长期、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限额以上汽车类产品消费占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6.2%。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品牌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需进行调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文件多次明确提出,要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促进汽车消费升级。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大力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关于行业组织对新《办法》出台背景的分析
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汽车市场的高速发展起步于本世纪初,在发展初期面临着汽车经销商小散乱,缺乏合理高效的市场流通体系,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等问题。为加强汽车销售管理,2005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确立了我国乘用车流通以汽车厂家授权经销为主的现代汽车流通体系,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当时汽车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践证明,《品牌办法》的出台,在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扩大汽车消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国汽车产业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很好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汽车市场在总量不断扩大的同时逐步走向成熟,市场已由此前的“卖方市场”转为当前的“买方市场”,市场供求关系与内部运行规律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行业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厂-商关系不平等、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品牌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适应行业新的变化,继续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鉴于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多次向商务部主管部门递交行业报告及政策建议,辅助相关部门开展各项调研和政策座谈,在新《办法》制定过程中代表行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反映了行业诉求。新《办法》被称之为汽车流通领域的基本法规。整体上看,新《办法》明确了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的责、权、利,促进汽车流通行业提质增效,为建立畅通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打下良好基础,并对汽车市场发展方向做出了前瞻性指引,在汽车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三)关于新《办法》出台背景的综合分析
1、国内宏观经济对汽车市场影响巨大
2、汽车市场从宏观上看非常好,从微观上反应不太好
3、前两年出台的一系列汽车新政,政策法规非常受市场关注与重视,但不能很好的落地实施,社会反应比较大
4、汽车市场面临的全行业转型升级非常紧迫,需要方针方向明确的政策法规出台,需要系列的汽车新政落地才能做到目标方向明确。
5、汽车电商互联网的冲击和影响巨大,如何应对更加需要明确的目标方向。
6、汽车行业、汽车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社会投资压力日益突出,汽车市场新进入者大量涌入,对市场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
7、汽车金融高速发展快速变化,对汽车市场影响巨大。
8、对汽车市场、汽车后市场各种颠覆的舆论越来越大,究竟如何需要汽车市场认真对应。
9、汽车行业、汽车市场国内外创新力度影响越来越大,市场需要政府部门强力的引导,包括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二、关于新《办法》的现实意义分析
(一)关于政府部门对新《办法》现实意义的表态
出台《管理办法》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汽车市场发展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汽车流通体系更加规范健康发展。《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为破除品牌垄断、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二是标志着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为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三是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汽车消费的顶梁柱作用。《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通过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市场竞争将更加充分,流通效率和质量将明显提升,产品和服务供给将进一步优化。也有助于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同时,《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会得到充分提升,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汽车市场以新车市场为重心,但随着汽车市场加快发展,后市场逐步成为新的增长点,发展潜力巨大。《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有助于促进汽车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为促进后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行业组织对新《办法》的现实意义表态
具体来看,新《办法》对比《品牌办法》有四大变化和四大亮点。
变化一:取消以行政手段规定的单一品牌授权
新《办法》相对《品牌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以行政手段规定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作为市场唯一经销模式,将市场准入的权利还给了市场本身。这一变化体现出政府相比以往更加注重运用市场自身力量解决问题。是否采用品牌授权模式,将由市场经营主体,即厂家和经销商决定,这将有效激发厂家和经销商的积极性,让市场来发挥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也符合政府简政放权的基本方针。
需要强调的是,不以行政手段强制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并不意味着取消品牌授权经销。去掉了“品牌”二字,也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会完全放弃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品牌授权是世界通行做法,实践证明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兼具公平和效率,是一套流通途径最短、有利于保障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三方权益的经销模式。相信未来品牌授权经销依然将是汽车市场主要经营模式,而新《办法》的出台则意味着新模式、新业态等更多新的可能。
变化二:新《办法》适用范围扩大
《品牌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新《办法》将单一的销售活动延展至汽车销售及相关活动,覆盖了汽售后维修服务、配件销售等,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变化三:延长品牌授权期限,保障经销商权益
《品牌办法》中规定主机厂对经销商的品牌授权期限为一年/次,对经销商而言不确定性相对较大。新《办法》将一年一次的授权期限改为每次授权期限不低于三年,首次授权期限不低于5年,减少了经销商经营的不确定性,解决了短期内被主机厂取消品牌授权的后顾之忧,增强了经销商经营授权品牌的信心。
变化四:强调汽车经销商自主经营权
对汽车生产厂家与经销商间权责利的规制,《品牌办法》仅规定了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销售数量与不得进行品牌搭售两项。与之相比,新《办法》对生产厂家行为增设多个“不得”,有效平衡了厂-商关系,保障了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有利于打造更加自由、开放的汽车流通业态。
亮点一:调整厂-商关系向和谐共赢方向发展
受多重因素影响,厂-商关系中汽车生产厂家一直以来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经销商则处于从属地位。经过新《办法》调整后,厂-商关系得到较大改善,将大大激发汽车经销商的积极性,有效缓解厂-商间矛盾,引导厂-商关系向和谐共赢的合作伙伴方向发展。
亮点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在强调汽车经销商自主经营权利的同时,鼓励发展多种汽车销售和服务模式,为汽车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汽车用品及服务供应商等规定,在提升市场活力、鼓励经营主体自由竞争的同时也有益于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力,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亮点三:倡导构建节约型的汽车流通网络,鼓励经营服务模式创新
新《办法》倡导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鼓励汽车销售采取汽车超市等创新经营服务模式,符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方针,同时也使汽车市场城乡一体化发展成为可能。
鉴于当前我国面临的环保、资源等压力较大,新《办法》强调了新能源汽车销售、售后服务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指明了未来汽车市场发展方向,具有政策引导的前瞻性。
亮点四:强化政府对汽车市场的监管
新《办法》增加和细化了汽车供应商及经销商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汽车销售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措施、行业协会开展汽车销售网络建设预警监测、调解汽车供应商的交易纠纷等监管内容,利用多种手段强化了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汽车市场经营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汽车流通行业发展将进入新时代,新的政策对于改善汽车市场环境、建立现代汽车流通体系、提升汽车流通行业整体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必将推动我国汽车市场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三)关于新《办法》出台社会意义的综合分析
➤1、新《办法》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
➤2、新《办法》促进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3、新《办法》会促进市场模式创新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采用的是供应商授权经营模式,支撑的是4S体系,好处是一体性比较强,供应商对经销商的业务支持、培训、备件供货、物流、服务水平等都会有严密体系支撑,弊端是供应商处于强势地位,经销商弱势,经常被压货、亏损,地位不对等。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会增加非授权经销商这类新的主体,将极大促进汽车销售主体的模式创新,提升经销商地位,同时更加集约化。
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 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新《办法》加大对经销商的保护力度
销售和售后分离供应商不得限制
从新《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新《办法》提出销售和售后分离,实际上是在鼓励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同时也意在破除垄断,让原厂配件可以在授权和非授权体系中自由流通。
➤新《办法》让经销商有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新《办法》积极鼓励新能源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
➤新《办法》的出台促使企业对产品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新《办法》或促使汽车价格下降消费者有更多选择
➤汽车流通领域的改革任重道远仍需不断创新
三、关于新《办法》的主要影响方面分析
(一)关于新《办法》与旧《办法》的最大区别
新《办法》与旧《办法》最大区别是去掉了“品牌”二字,但仍然是品牌授权管理为主体。而这一汽车销售模式是世界通用的,在中国依然是行之有效的。至于汽车电商、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等新业态,都是建立在4S店这一基础上的。市场主体定义的改变反映出市场角色关系的变化。经销商不再仅指品牌授权经销商,而是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如车企直接向消费者卖车,扮演的是经销商的角色。
(二)关于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新《办法》推进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实行多样化销售模式,促进汽车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在新的进入者机会大为增加的前提下,意味着市场竞争也将更为激烈。
(三)关于销售和售后分离新规定
从新《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新《办法》提出销售和售后分离,实际上是在鼓励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同时也意在破除垄断,让原厂配件可以在授权和非授权体系中自由流通。
销售和售后分离的新的政策规定,是新办法中非常重要的举措,为市场竞争提供了最大的政策支持,鼓励创新、鼓励开拓、鼓励做大做强专业市场指明了方向,值得高度关注与重视。
(四)关于汽车配件进行了重新定义
新《办法》在规定汽车售后服务中,还规定了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为突出的是为汽车配件进行了重新定义,即同时明确定义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和回用件,规范了汽车售后服务行为。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汽车市场一直引用的汽车配件中,同质配件已经成为历史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量相当配件!
新的定义能否在社会上正式确立还有待于观察和行业认知。
放开配件销售渠道
修订聚焦于近两年广受关注的汽车配件销售渠道的垄断问题,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于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此项政策规定意义重大,在很大程度上将打破汽车市场的垄断现象,给予了汽车经销商更大的市场范围和服务范围,鼓励经销商自主创新经营,同时给予广大消费者购车更大的自由和选择性。为汽车消费创造了更宽松的市场环境,也为汽车有形市场和汽配用品二手车市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市场支持。
《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鼓励销售和服务分离,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售后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自由选择服务网点,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可以去哪里,而不必局限于去4S店。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进而带动汽车消费。
(六)为平行进口汽车获得了合法地位
新《办法》第十二条表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这就放开了汽车销售的非授权经营方式,给予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平行进口车合法地位。
新《办法》打破了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制度,汽车经销商无需从总经销处进货,也无需获得厂家授权,可以直接从海外进口车辆,给了更多市场、公司、企业从事进口汽车和平行进口汽车更多的进入市场的机会和政策支持。
(七)一定时期内汽车品牌授权销售模式仍将是主流
综合来看,撤销汽车品牌授权是本次新《办法》出台的重点内容,也是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不过据业内人士分析,汽车品牌授权的模式一时还难以被取代。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流通协会”)秘书长近期就此多次表示,“短期内汽车品牌授权销售的模式仍将是主流。
(八)新《办法》与旧《办法》销售单一模式的重大区别
《管理办法》本身是为多种模式发展打开了空间,有利于引进市场的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最大程度释放汽车市场的活力。将来我们是“三多”模式,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销售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我们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来购买汽车、享受服务,这就是我们“三多”模式与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的重大区别,也是我们这次改革重大亮点所在。
(九)关于汽车电商新《办法》并没有更多内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在有一些企业在尝试通过互联网销售汽车。但是这个模式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太成熟。至于如何来规范它,我们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摸索,将会针对互联网汽车销售模式出现的问题,再补充制定相应的规则,来促其健康发展。现有互联网销售汽车方式,都应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框架下进行。
(十) 新《办法》积极鼓励新能源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
旧版《办法》无规定,新《办法》规定: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和售后网络,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十一)强调了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规范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移动互联迅猛发展,销售渠道下沉三四线及农村市场逐渐迸发生机的背景下,新《办法》提出相应的导向性内容,为未来汽车行业发展指出了方向。新能源车是与传统汽油车的产品维修保养模式有较大变化。新《办法》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也符合未来新能源车销售的特征。
(十二)新《办法》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新《办法》规范了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行为,但最终落脚点还是希望由市场和消费者需求决定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依靠垄断获取利润不可持续,企业归根结底还是要提升核心竞争力,这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渠道效率、对消费者需求的反应速度等方面。
放手市场,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鼓励多种销售模式并让之合法化是新《办法》所倡导的。比如在供应商搭售问题上,一方面,供应商单方面明确销售目标、库存等,无疑是把压力转嫁到经销商头上,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市场规律;另一方面,在充分考虑汽车流通行业的特点后,新《办法》也为市场主体留出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如果双方签订授权合同之前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相关内容依然可行。
(十三)新《办法》将影响未来5-10年的汽车流通业
新《办法》将影响未来5~10年的汽车流通业,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判断,社会化营销将成未来发展方向,具体到汽车流通行业,即指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肖荣臣介绍说,相比单一品牌授权模式下的自建自用,该体系更强调社会各方共同建设,自由共享。尽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授权模式依然可能是主流,但新《办法》引入了竞争机制,让市场更具活力。此外,单一品牌授权模式下,由于投入产出不成比例,供应商授权的销售体系一般都在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包括农村地区汽车流通体系发展严重滞后,但通过发展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将有效解决渠道下沉的问题。
四、关于当前汽车市场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于市场机遇分析
(一)新《办法》出台必将引发汽车市场、汽车后市场重大变化发展。
(二)为汽车行业、汽车市场转型升级提供了政策依据,指明了方向目标。
(三)取消单一授权模式,推进多样化的销售模式,为我们参与市场销售提供了政策支持,也是难得的机遇。
(四)新《办法》打破区域销售限制,也为汽车销售市场、汽车后市场扩大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也是汽车市场大范围发展的新机遇。
(五)汽车配件重新明示新定义,也为我们参与汽车配件市场指明了方向。
(六)新《办法》的正式出台大大增加了一系列汽车新政尽快落地实施的市场压力和社会压力,促进汽车新政尽快落地实施。
(七)新《办法》明确了国内汽车市场四类汽车营销模式,即汽车专卖店、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得到了政府认可、得到政策法规认可,指明了方向。
(八)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为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九)促进更好的发挥汽车消费的支柱作用
有助于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同时,《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会得到充分提升,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十)促进汽车流通全产业链条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汽车市场以新车市场为重心,但随着汽车市场加快发展,后市场逐步成为新的增长点,发展潜力巨大。《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有助于促进汽车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为促进后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关于市场挑战分析:
(一)新《办法》虽然意义重大,改革力度很大,但不是全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本质上说决定市场销量和销售主要还是需求和供给关系,新《办法》并不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但从长期来看,新办法能够有效的激发汽车市场的活力,有利于促进汽车消费,也有助于汽车市场长期保持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二)宏观经济的变化和困难对汽车市场影响巨大,这也是新《办法》无法解决的,必须积极应对迎接挑战。
(三)授权和非授权并存,意味着市场的放开,即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也意味着更多的投资商、经销商,进入汽车销售各个领域,包括汽车后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四)新《办法》中对于汽车电商和互联网仅为支持的表态,没有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明确表态当前为观察和探索时期,什么时期出台相应法规未定,我们当前只能参与,没有更多的法规支持,因此在这方面的转型升级目前仍在探索之中,目标不明确。
(五)由于汽车市场更加开放,必将促进汽车市场布局、格局发生更大的变化,对现有的布局和格局以及传统的市场模式,必将产生重大的冲击和影响。
(六)在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对应、如何创新、如何创造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名牌,会遇到更大的挑战。需要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加强调研,指导和引导。
(七)除新《办法》实施和汽车新政落地后,汽车市场面临的挑战之外,还有市场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变化带来的新挑战。
1、“联动云”放出豪言:未来3-5年投资1000亿汽车后市场
“什么鬼? 没听过啊! 从哪儿冒出来的? ”是的,“联动云”确实不如“车享家”、“神州”、“阿里车码头”这些连锁平台耳熟能详,但它绝对是汽车后市场新进来的一匹黑马。极具前瞻的市场洞察和精准的战略定位让这家仅成立1年的车服平台就有如此的雄心和霸气革新汽车后服务市场!联动云出行集团副总裁车新力先生对我们豪言壮志:“在未来3—5年要投资1000亿,打造中国汽车服务全产业链最大平台!”
“联动云”集租车、汽车金融、汽车后服务3大板块为一体,将为社会出行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方案。以租车为切入点联动其他版块,实现自我造血解决客源带动汽车金融、汽车后服务等板块的发展。联动云出行集团副总裁车新力先生给我们讲到,未来“联动云“服务的不仅仅只是后市场它还包涵了汽车金融、汽车配件、汽车生产等等全产业,“联动云”的发展不是抢占后市场而是革新后市场布局,由此可见联动云入驻后市场之实力绝不容小觑。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汽车后市场已然发生变化,专注服务、专注市场、专注用户才能真正改变汽车后服务市场混乱局面。联动云车服将坚持“三步走”战略,做中国汽车后产业链的整合者。专注垂直产业链骨干网打造,将汽配、汽服、管理三大平台落地成型。同时,联动云车服将打造专业配件产业链和维保服务产业链,旨在成为中国车后服务领导者。
汽车后市场的症结在于技师,技师是整个团队的核心,技师也是最能吃苦的一群战士,联动云车服打造的是一支具有实干、创业、工匠精神的团队,职业技师为车主提供一对一服务,剔除传统门店的销售接待、服务顾问、甚至班组长等岗位,真正做到接单、维修、质检、客服跟踪等由同一名职业技师跟进完成。将百万技师集中起来成为合伙人一起创业,职业技师是员工也是老板,专业激进的团队一定是企业壮大的核心力量!
公司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中国深圳,隶属于联动云出行集团,是一个致力于打造最快捷、实惠维保服务的品牌。旨在为广大车主带来专业、高质量汽车服务体验。
2、国美正式卖车经销商:零售连锁业搅局来了
数年前,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曾预测:“搞不好哪天国美、苏宁也要开始卖车”。彼时,具有危机意识的庞庆华在多地开建汽车超市。如今,庞大集团的汽车超市尚未成气候,国美、苏宁这些拥有渠道优势的家电巨头,却真得要开始卖车了。
3月28日,国美集团旗下的国美互联网在北京发布“国美汽车2017战略”。正在向整体性家庭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的国美,将汽车这一“消费大件儿”纳入零售产品目录,延长零售服务生态链。
国美想要切的不仅仅是汽车销售领域的蛋糕显示,国美互联网汽车的业务体系,将涵盖整车销售、汽车金融、二手车、汽车保险、出行服务、汽车用品、维修保养等全汽车产业链。
此前,另一家电零售巨头苏宁易购也已经涉足汽车销售。家电零售巨头,为何要趟汽车“这趟浑水”?这些业外“搅局者”,又能给处于转型期的汽车流通、汽车后市场领域带来多大变革?
3、苏宁要做一站式汽车服务店
4月6日消息,在2017广东汽车流通产业高峰论坛上,苏宁数码公司总裁发表了发表了题为《打造O2O模式下的汽车生态圈》公开演讲,他指出,苏宁做汽车的思路,是要打造O2O模式下的汽车生态圈,打造汽车一站式服务网点,希望在信息、支付、体验方面,线上线下完全打通,与更多专业服务平台合作,把服务做得更加贴近客户。苏宁做汽车的思路,我们打造O2O模式下的汽车生态圈。
未来会有多种业态的并存,比如说品牌结合店,包括做进口车的集合店。未来我们的想法也跟大家汇报一下,每个企业都不是万能,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优势,苏宁的优势是什么?苏宁的优势是营销渠道。我们需要跟行业中各个板块的行业领导者合作,各自发挥优势,我们打造一个生态圈,从整车销售、保险、养护用品、租赁,我们希望做成一个闭环的,对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闭环。
苏宁的O2O模式,我们线上线下是打通的,我们在信息、支付、体验方面,线上线下是完全打通。我们会在5、6月份跟厂家做一些新车型的线上众筹,我们希望用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对厂家差异化的车型进行更好的推广。
4、国内外投资集团、投资商、投资人高度关注国内汽车市场特别是汽车后市场,随着市场的开放,这一领域进入国内市场会更大更快更强,如何应对?
五、关于应对的若干建议意见
(一)认真研究讨论分析新《办法》,针对自身的情况进行分析对比,优势、劣势明确,如何参照新办法的突破创新探讨自身的应对措施和发展目标。
(二)抓住新《办法》提供的市场机遇,千方百计整合社会资源,突出自身的优势,填补空白和进入市场的条件,和软硬件。
(三)扩大市场范围和创造条件相结合,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四)发挥行业商协会的作用,积极培育典型、竖立典型,推动新《办法》在行业内的实施,形成舆论。
(五)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永远是最重要的。
(六)在新《办法》的政策规定下,改革创新才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2017.4.21